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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020-03-10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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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商務合同中的句子與普通英語句子相比,句子長度,結構和使用從句的連貫性要復雜的多。為了避免遺漏或誤解,因此在合同文本中有很多的限定詞,修飾詞,定義以及復雜狀語,所以句子較長。有時,一個條款的解釋或一個句子就能成為一段。為了使合同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,會經常使用一些復雜的重疊的狀語。

    在譯成中文時,為了突出行為的時效性,時間狀語應盡量靠近表示義務責任的關鍵詞“須”。此句中還含有一個較為復雜的方式狀語by opening an irrevocable L/C…,其中含有三個介詞短語作定語修飾an irrevocable L/C。按照漢語的行文規范,方式狀語一般應位于動詞之前。此外,若動詞同時帶有時間狀語和方式狀語時,英文的通常順序是方式在前,時間在后,而漢語卻正好與之相反,為方式在后,時間在前。



    從語用特征的角度來看,方式狀語通常都是規定性的,其作用是規定合約方履行某項義務必須采取的方式或手段,在合同的語言環境下,即使有關締約方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,但若其履行義務的方式與合同規定的方式不符,乃構成違約。因此,方式狀語的作用通常都是比較重要的。

    有時,一個條款的解釋或一個句子就能成為一段。為了使合同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利和義務,會經常使用一些復雜的重疊的狀語。在合同中常用陳述句和條件句,而感嘆句和疑問句等幾乎不被使用,這是因為前者語言平實客觀,能更準確的反應事實。陳述句多用來描述,闡述和作出說明或判斷。條件句多用來描述買賣雙方在一定條件下應該采取的措施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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